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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省水利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级以上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6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两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订。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在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地级以上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地级以上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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